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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7-18              

  关于做好2012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及相关事业机构:

  为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与管理,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利益,规范其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现就全市事业单位2012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根据《条例》的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各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年检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开始,至3月30日截止。

  二、年检范围

  凡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批准登记,领取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通过2011年度检验合格的事业单位属于 2012年度年检范围。对尚未登记或未通过2011年年度检验的事业单位应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后才能通过年检。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年检的,市登记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行失效。

  三、年检内容

  重点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执行及变动情况进行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事业单位实际使用名称与核准登记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加挂牌子或改变单位名称的行为;

  (二)事业单位的主体、办事机构实际住所与核准的住所是否一致;

  (三)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是否按照《条例》规定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四)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

  (五)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及收支情况,核准和认定其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印章有无涂改、出租、出借行为;

  (七)事业单位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八)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

  (九)需要审核的其他相关内容。

  四、所需材料

  需年检的事业单位,请在安陆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编制政务信息→办事指南”栏目“事业单位登记表样”中下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二份) ,按所列档目将2012年度有关登记事项执行情况填写完整,经举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到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编办办公楼二楼)年检,同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2、2012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并加盖财务公章;

  3、经合法验资机构审计验资的有效审计验资报告;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现任法人代表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不提交) ;

  5、住所证明(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不提交) ;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五、年检程序

  (一〉事业单位自查。凡需年检的事业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规定的事项,进行自我检查。

  (二)举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各事业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后,报送举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并作出结论。各事业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连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右下方年度报告标记处粘贴全国统一的“年检合格标签”并向社会公告。年检合格标记有效期为一年,对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将根据具体情况按《条例》作出相应处理。

  六、工作要求

  1、事业单位年检是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登记事项运行情况的检查,以确认事业单位法人有效性的一项法定制度。市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市相关事业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搞好全国统一的年检工作。

  2、对不按时进行年检或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要责令其整改,否则,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的名义开展活动。如有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先办理变更再进行年检。对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事业单位的年检不予通过并收缴或吊销其法人证书。

  3、自动废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条例》和《条例实施细则》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

  4、对已撤销或名存实亡的事业单位,其举办单位要迅速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联系,按规定程序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手续。

  5、根据《条例》规定,以后的每年3月底前为法定年检时间,不再另行下发文件。

  安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O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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